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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当地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行业所得率及带征率调整问题的布告

发表时间:2019-07-09 19: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财政部 國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则〉的告诉》(财税〔2000〕91号)以及《广东省当地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当地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布告》(广东省当地税务局布告2014年第5号)的规则,我局将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职业所得率及带征率的有关问题布告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自2014年9月(税款所属期)起获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实施核定征收的,适用《东莞市个人所得税职业所得率表》(见附件1)。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仅指自然人),自2014年9月(税款所属期)起获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或其他收入,实施核定征收的,适用调整后的《东莞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见附件2)。
     三、代开货品运输业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依照《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品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布告》(家税务总局布告2011年第44号)履行。
     本布告自2014年10月1日(征收期)起履行。《东莞市当地税务局关于调整东莞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布告》(东莞市当地税务局布告2011年4号)及所附“东莞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一起废止。

     特此布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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